根据标准编制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反馈我厅。此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2025年1月11日。
附件:
1.《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技术标准》起草说明.pdf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3602433.html
2.《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3602432.html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1日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和科学指导自治区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工作,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全面提升自治区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乡村振兴,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包括已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自治区级传统村落。其他未被识别的,但具有传统村落特点且需要保护的村落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应遵循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强化整体保护,合理发挥传统村落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正确处理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1.0.4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应遵循尊重当地传统以及突出地域特色和乡村特点的原则。注重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切实反映传统村落所承载的丰富史文化内涵。
1.0.5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应遵循民生为本、活态传承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坚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与改善村民生产生活相结合,实现人、物、生活相交融的活态传承。
1.0.6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应遵循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的原则。结合地域条件、文化特征、资源禀赋、历史背景和发展水平,采取差异化的保护与利用措施。
1.0.7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应遵循村民主体、多方参与的原则。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
1.0.8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除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相关标准,以及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
2 术 语
2.0.1 传统村落 traditional village
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2.0.2 核心保护范围 core protected area
村落范围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传统建筑集中成片,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2.0.3 建设控制地带 construction control area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色彩及形式的区域。
2.0.4 环境协调区 environmental coordination area
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景观为主要内容的区域。
2.0.5 文物古迹 cultural relics and historic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地下与水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等。
2.0.6 文物保护单位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units
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2.0.7 不可移动文物 immovable cultural relics
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普查登记在册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2.0.8 传统建筑 traditional building
在外观造型、结构和装饰特征、材料使用以及营造做法等方面,具有传承性、普遍性和演进性的建筑。包括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2.0.9 文物建筑 cultural heritage building
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普查登记在册文物的建筑。包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2.0.10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0.11 传统风貌建筑 traditional style building
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2.0.12 其他建筑 other building
本标准中其他建筑,特指传统村落中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之外的所有建筑。
2.0.13 历史环境要素 historical environmental element
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主要包括: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堤坝涵洞、石阶铺地、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生活、消防、防盗、防御的特殊设施等。
2.0.14 非物质文化遗产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3 调查与评估
3.1 一般规定
3.1.1 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应进行不同深度的现状调查,充分掌握村落生态条件、自然资源、历史人文、产业发展、村庄用地、各类设施及发展诉求等情况。
3.1.2 在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之前,应对传统村落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保存状况和管理条件等做出评估。
3.2 调查阶段
3.2.1 在现状调查之前的调查准备阶段,应收集好近期测绘地形图、传统村落申报表、村庄基本情况说明、相关规划等基础资料,初步确定调查方向并设计好调查问卷。
3.2.2 初步调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现场踏勘:应着重调查村域环境、格局风貌、传统建筑、传统文化以及产业发展、用地类型、建筑状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灾害发生情况等方面内容;
2 村民座谈与访谈:应组织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发展诉求。村民访谈要求入户调查填写调查问卷。
3.2.3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针对重点问题和内容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调查。
3.2.4 在规划初步成果征求意见后,应结合相关意见及建议进行补充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多次补充调查。
3.3 调查内容
3.3.1 传统村落资源调查范围应针对村落及周边与其有较为紧密关联的视觉、文化区域。
3.3.2 调查内容应包括:村域环境、传统村落选址与格局、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保护与利用基础资料以及村民意愿等。
3.3.3 村域环境调查应包括:村域范围内的山川水系、地质地貌、植被动物等自然环境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
3.3.4 传统村落选址与格局调查应包括:与传统村落的选址、发展紧密关联的地形地貌以及山川水系、村落格局、主要街巷(道路)肌理、重要公共空间等。
3.3.5 传统建筑调查应包括:村落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传统民居等的位置、建成年代、面积、基本形制、建造工艺、结构形式、主要材料、装饰特点、建造相关的传统活动、历史功能、产权归属、使用状况、保存状况等。
3.3.6 历史环境要素调查应包括:反映村落历史风貌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堤坝涵洞、水利工程、石阶铺地、碑幢刻石、古代墓葬、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消防、防盗、防御的特殊设施等。
3.3.7 非物质文化调查主要针对村落中的传统民俗和文化,应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乡风民俗;
2 了解相关知识的特殊村民(如族长、非遗传承人、老手艺人等);
3 传承了传统建造技术、手工艺的工匠及传统手工艺品、食品、器具的做法工艺等。
3.3.8 文献资料调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志书、族谱、历史舆图、碑刻题记、地契、匾联等:吟咏描述村落风物的诗词、游记等:
2 村落沿革、变迁、重要人物、重大历史事件等;
3 在历史上曾起过的重要职能、传统产业等的相关图、档文、音像资料;
4 当代有关村落研究的论文、出版物等资料。
3.3.9 保护与利用基础资料调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既有保护管理机构、规章制度、行政管理文件、乡规民约等;
2 既有保护工程实施情况、保护资金等情况;
3 已公布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村庄规划、保护发展规划、产业规划、旅游规划、道路交通规划、资源利用规划等的规划成果;
4 人口产业、土地利用、交通状况、经济状况、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社会环境。
3.4 现状特征分析
3.4.1 应对村落选址与周边自然环境、村落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进行分析。
3.4.2 应对各种不利于传统资源保护和阻碍村落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其影响程度,梳理总结影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突出问题。
3.4.3 应综合分析区域格局、建设用地、道路交通、公共安全设施、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现状情况,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5 资源价值和保护发展规划评估
3.5.1 应通过与传统村落周边地区(地理区域、文化区域、民族区域)以及邻近区域内其他村落的比较分析,综合评价村落的资源特征,评估其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
3.5.2 应对已编制或审批的保护发展规划进行评估,针对既有规划中不适用的部分,进行修编。
3.6 建立档案
3.6.1 应对传统村落的自然、历史、人文资源和现状以及建村年代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按“一村一档”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传统村落调查包括的核心要素具体内容见本标准附录A;传统村落档案编制内容要求见本标准附录 B。
3.6.2 传统村落档案应以纸质和电子文件的形式制作和保存,电子文件应做好备份(光盘、硬盘等)。
3.6.3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负责传统村落档案的保存与管理,并在必要时进行补充更新。
3.6.4 鼓励传统村落数字化建设。
4 保护与发展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以国家或自治区认定公布的自然村或行政村为单元进行编制,规划区范围宜与村庄行政边界一致。
4.1.2 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编制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落实三区三线及乡村单元管控要求,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对于影响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筑和环境应予以整治,完善传统村落防灾减灾设施,开展防灾减灾项目评估和建设工作。
4.1.3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深入细致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分析传统村落特点,评估其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等方面价值,并依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保护利用措施。
4.1.4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保持一致,近期目标年一般为自基期年起的 3 年~5 年。
4.1.5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科学论证。
4.1.6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要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要由保护单位制定保护措施。
4.1.7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符合现行自治区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DB65/T 的相关要求。
4.1.8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规划监管、组织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保障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落实。
4.2 强制性内容
4.2.1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包含历史文化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规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位置和保护界线;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具体位置和界线,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等。
4.2.2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包含村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主要包括:永久性基本农田、行洪河道、水源地保护区、各类生态用地、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
4.2.3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包含村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发展方向等。
4.2.4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包含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布局等。
4.2.5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包含村庄安全与防灾减灾的内容。主要包括:村庄防洪标准、排涝标准;地质灾害防护规定;避灾疏散场所与避灾疏散道路等。
4.3 保护规划
4.3.1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内容包括:明确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提出实施要求等。
4.3.2 保护对象的确定应依据传统村落资源调查、特征分析和价值评价结果,明确村落保护对象,对各类各项资源进行分类分级。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对象包括自然景观、格局风貌、传统建筑、传统文化等。
4.3.3 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综合考虑村落空间结构和保护对象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村落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范围。提出各区的管控要求,重点明确建设行为、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的控制要求和保护措施,并对各区的风貌进行整体管控和引导。
4.3.4 保护措施的制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村域环境保护:应对村落周边山水格局、田林绿化、选址特征等,提出针对性保护措施;
2 格局风貌保护:应对村落的结构肌理、整体风貌、院落布局、街巷空间和历史环境要素,提出保护与整治措施;
3 传统建筑保护:应对村落内的传统建筑种类、建筑组合、建筑特色和建筑细部进行保护,制定详细整治方案;
4 传统文化保护:应对可移动文物,民间文学、美术、传统舞蹈、音乐、戏剧和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技艺、医药、美食,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提出保护目标和措施。
4.3.5 实施要求的提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提出保障保护规划实施的各项建议;
2 应明确 3 年或 5 年内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同时应提出远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
4.4 发展规划
4.4.1 传统村落发展规划内容包括:目标定位和发展策略、集中连片保护利用、产业发展、空间布局、人居环境整治、建筑及辅助设施规划、景观风貌、旅游发展、实施保障等。
4.4.2 目标定位和发展策略的制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目标定位要体现出地域特征、文化特色和乡土风貌;
2 应通过分析传统村落的区位条件、规模等级、文化特色、产业发展特征及上位规划等要求,结合传统村落自身传统资源和利用现状,综合评估其发展环境、保护与发展条件的优劣势;
3 确定传统村落在资源特色、地域特色、文化特色、产业特色等方面的目标定位,提出村落近、远期发展目标,明确村落功能定位与发展策略;
4 合理确定村落人口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重点落实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科学制定发展策略。
4.4.3 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规划应重点整合协调村落资源环境特色及产业发展,强化错位发展、功能互补,提升交通等基础设施,实现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
4.4.4 产业发展规划应立足实际,因地制宜,以用促保,活化利用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做好产业业态与项目策划,提出产业发展思路和策略。
4.4.5 空间布局规划应依据上位规划,以保持传统风貌不变、延续传统村落历史文脉为前提,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重要基础设施廊道控制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矿产资源控制线、地质灾害避让范围、河湖水域岸线等)及其管控要求;
2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其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分区进行优化;
3 细化村域国土空间用途,提炼农业空间保护、生态空间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建设空间管控、安全与防灾减灾等要点内容,明确各类空间要素的规模要求、禁止用途和鼓励用途,落实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
4 明确林地、草地、河湖、湿地等生态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农、林、牧、渔等农业空间和相关设施用地;
5 结合村民生产生活方式,统筹村庄农房建设、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防灾和产业发展等建设空间需求,优化和细化建设用地布局,明确各类建设用地界线与用地性质,提出村落居民点优化布局方案。农牧业两栖类村庄应考虑现代牧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优化牧业地区居民点布局;
6 鼓励预留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村落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应对村落发展的不确定性,探索规划“留白”机制,为村落发展留足弹性。
4.4.6 人居环境整治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在不改变传统村落格局和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传统村落环境进行整治规划,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2 人居环境整治规划应整体考虑传统村落的传统资源、经济发展水平、村民的文化背景、生活生产特点以及气候、地形地貌和建成现状等条件,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近远期结合,对传统村落内各项环境设施建设做出综合全面的规划;
3 应改善居住条件,提出传统民居建筑在提升建筑安全、改善居住舒适性等方面的引导措施;
4 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在不改变街巷走向、尺度和风貌,以及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出行需求的前提下,提出村落的道路网规划,明确道路等级、断面形式和宽度,以及现有道路设施的整治改造措施;
2)公交车站、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应设于村落外围;
3)宜对潜在的旅游线路和旅游交通组织进行谋划;
5 绿地景观规划应对传统村落现有河塘水系、灌溉水渠、自然植被进行适度整治,宣选用当地绿化植被,采取符合村落传统景观特色的营造手法,结合村民生活习惯,营造出符合传统景观风貌且有利于延续历史文化内涵的绿地景观;
6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在保护村落传统风貌前提下,结合村民生产生活习惯,合理确定行政管理、教育、医疗、文体、养老、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与布局;
2)明确各类旅游服务设施的规模和位置;
3)加强对重要传统公共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明确公共集会和祭祀等活动的场所,完善旅游服务配套设施;
4)农牧业两栖类村庄应增加适应季节性两栖特征的生产生活设施配置;
7 基础设施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合理安排给水排水、电力电信、能源利用及绿色节能改造、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各类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宜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并充分考虑村落的传统风貌特征;
2)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8 综合防灾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村落所处的地理环境,综合考虑各类灾害的影响,明确村落综合防灾体系,划定洪涝、地质灾害等灾害易发区的范围;
2)制定消防、防洪防涝、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以及虫害防治等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及应急预案;
9 建筑及辅助设施规划应结合传统村落风貌特色,确定村落整体风貌特征,明确设计引导要求,突出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核心保护区内,应根据建筑物的保护分类提出建筑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材料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2)建设控制地带内,应按照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要求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等;
3)环境协调区内,应对与传统村落外部环境特征相关的设施提出设计引导,并对重点地段的设计提出构想。
10 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规划应依据新疆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的相关要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留则留、宜整则整的原则,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修复和整治任务,明确项目的任务、范围和时序等。
11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指引应结合传统村落风貌特色,确定村落整体景观风貌特征,明确村落景观风貌设计引导要求,突出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主要包括:总体结构设计、空间肌理延续、公共空间布局、风貌特色保护、绿化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环境小品设计、竖向设计引导等。
12 旅游发展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明确发展定位和主题策划,提出旅游发展策略;
2)根据村落资源环境容量,合理预测游客容量,明确旅游空间结构和分区,开展旅游交通规划,提出旅游项目和开发景点,强化旅游线路组织。
4.4.7 实施保障措施的制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提出保障村落利用规划实施的各项建议;
2 应明确近期内拟实施的利用规划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并提出远期实施的利用规划项目以及其项目分年度实施计划;
3 明确历史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的目标内容和措施建议,同时明确法规政策、资金保障、人才培养、宣传教育等实施管理措施。
4.5 成果要求
4.5.1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成果应具有前瞻性、可实施性,易懂、易用,能切实指导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具体形式和内容可结合村落实际需要进行补充、调整。
4.5.2 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及附件、传统村落档案,以及依据各院落建筑现状制定的基本信息表等内容。传统村落档案、规划成果要求具体内容分别见本标准附录 B、附录 C。
4.5.3 成果以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提供。
5 村落分区保护
5.0.1 传统村落聚集区域宜划定为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区域进行整体保护利用,推动区域传统村落面貌全面改善。
5.0.2 传统村落及与其有重要视觉、文化关联的区域应划为保护范围加以保护。
5.0.3 应根据村落自身发展特点,按照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划定保护分区,分别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5.0.4 对核心保护区应严格保护,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 应体现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文化和生活的延续性,确保建筑、街巷、环境及构成历史风貌的各种构成要素不受破坏;
2 建设活动应以不改变风貌的维修、整理、修复和内部更新为主;
3 应根据村落保护规划要求制定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对不符合传统风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逐步整治、拆除或搬迁;
4 严禁过境道路和机动车道穿越核心保护范围。现状穿越的,应在不影响为核心保护范围服务的基础上改道绕行;
5 应合理控制游客量和引导游览行为。
5.0.5 对建设控制地带应控制性保护,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 保证原有山水格局的完整性,并通过对整体环境的水土保持,保护自然植被,加强绿化景观的建设;
2 各种修建性活动在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3 应控制建设密度,对新、改、扩建建筑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以及环境尺度、比例上与传统建筑风貌协调。
5.0.6 对环境协调区应协调性保护,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 应保护传统村落的山水格局;
2 已有的与村落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筑或构筑物进行整治;
3 不宜开展任何与村落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设活动;
4 控制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不宜破坏山水地貌;
5 限制发展破坏生态环境及景观环境的建设项目,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6 村落分类保护
6.1 一般规定
6.1.1 传统村落分类保护的核心要素包括村域环境、风貌格局、传统建筑、传统文化等 4 个方面。传统村落核心要素构成的具体内容见本标准附录 A。
6.1.2 应明确具体的保护对象,依据传统村落调查与评价分析的结果,应分别从村落的村域自然环境、村落风貌格局、历史环境要素、传统建筑、传统文化等方面明确传统村落的传统资源保护对象,并进行分级分类保护。
6.1.3 传统村落分类保护应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尊重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禁止各类破坏活动和行为,已构成破坏的可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在原场址范围内进行历史记忆性建设恢复,方案应遵循原结构、原形制、原材料、原工艺的设计原则。
6.1.4 对不同价值的传统村落、传统建筑应分出轻重缓急,确定保护等级,公布保护名单,分别落实保护措施。
6.1.5 传统村落分类保护应注重多元性、包容性和社会性,坚持保护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6.1.6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按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1.7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建设许可,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和风貌,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1.8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标识、广告的形式、位置、体量、风格、色调应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一致,不得破坏传统村落景观环境。
6.1.9 在环境整治、开发利用等过程中,应保持村落原有的风貌特色,避免千村一面、风貌雷同。
6.2 村域环境
6.2.1 应结合新疆特有的高山、森林、草原、河谷和冰雪等自然地理要素以及地方气候特点,坚持“尊重自然、生态优先”的原则,保护传统村落所依存的自然环境,体现新疆绿洲农业村落和牧业村落的特色。
6.2.2 应保护传统村落总体形态与天际轮廓线,保护以山形地势、水系田园为依托的格局,以及各景观廊道上包括透景、对景、借景在内的多元景观视野。
6.2.3 应遵循上位总体规划及保护规划的要求,限制村落自发式蔓延发展。村落内应积极对弃置地进行挖潜、整合,做到既充分合理利用建设用地和空间,又保持和延续传统风貌。
Ⅰ 资源要素
6.2.4 应结合传统村落自然和人文资源的特点,在现状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明确传统村落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明确传统村落村域范围内的各类保护对象,保护村落村域范围内各类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6.2.5 传统村落资源要素主要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
Ⅱ 选址特征
6.2.6 应保护传统村落的选址格局特征,主要包括:山水林田与村落间的相对位置关系与选址定位基准,村落与周围环境的视线通廊,与周边山水环境结合形成的防御体系、防灾体系等。
Ⅲ 山水格局
6.2.7 应保护村落周边的山体、水系和自然植被,维持其自然特征,保持其完整性。
6.2.8 山体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保护山体的自然景观特征。严格保护山体轮廓线、制高点,保护山体与村落之间的视线走廊;
2 山体向平原地区的过渡带控制边界要明确可辨。应控制传统村落建设用地的无序蔓延,避免建设活动对自然山体造成破坏;
3 不宜开山采石,应强化绿化复育。应通过生态修复,恢复原有的山形山势和林木景观;
4 严格控制山体中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与强度,强调局部人工开发区域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6.2.9 水体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保护生态水体及河道,避免因建设活动破坏地形、断水截流,以及侵占、改变原有河道的自然流向;
2 应对河道水体在村域乃至更大范围内进行保护利用,通过改善村域整体生态环境、控制地下水资源攫取,保证水系统的完整性;
3 应在雨水汇流形成的山沟、河道两侧划定控制范围,引导两岸的农田、林地、园地形成一体化系统;
4 严禁向河道内抛扔垃圾、排放污物。应通过水污染治理,改善水质;
5 应坚持生态原则,不得对自然河道、溪流的驳岸进行随意硬化。应维护驳岸自然岸线的格局。宜利用河道水生生物及微生物对水体的自然净化作用,营造生态绿色河道。
Ⅳ 田林景观
6.2.10 应保护传统村落周边田园、林木的完整性,传承其蕴含的自然信息,使原貌清晰可见。
6.2.11 田园景观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保护村落周边田园风貌原真性,保持其古朴的自然韵味;
2 应保持田园生态肌理、地形地貌,减少人工干预;
3 现代生产技术应结合村落产业特点,并与传统耕作有机结合。
6.2.12 林木景观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保护村落林木资源,维持自然韵味,做好监管和维护工作;
2 严禁随意砍伐,做好防火、防虫等防治工作;
3 丰富林相,优先种植乡土树种。
6.3 格局风貌
6.3.1 应保护传统村落的整体格局风貌,主要包括:街巷肌理、院落格局、传统民居,构成传统村落整体环境的山、水、林、田,村内的古桥、古井、水塘、水渠、河道、古树名木、休闲场所等历史环境要素,以及上述诸要素与村落的依存关系。
Ⅰ 结构肌理
6.3.2 应保护村落原有空间结构肌理,充分体现自然环境、血缘宗族、社会组织、劳作生产等与村落的依存关系。重点加强建筑群体、传统街巷、水系、空间场所的保护。
6.3.3 应保护建筑群体格局风貌的完整性,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保护传统村落街巷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护传统街巷的结构、走向、宽度以及与街巷两侧建筑物的空间比例关系;
2 核心保护范围内应保持原有街巷格局与尺度,不得随意拓宽。
6.3.4 水系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保护河道岸线、水塘形态,保持水体清洁,保护水生动植物等构成的生态系统。
2 在加固驳岸、增设栏杆等安全防护设施时宜采用传统做法,并与村落传统风貌相协调。
6.3.5 不得因道路、管网等工程建设而破坏村落地形地貌。
Ⅱ 整体风貌
6.3.6 应保护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得在村落内建设影响传统风貌的建筑。
6.3.7 控制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构)筑物的体量、高度、造型和色彩,其建筑风貌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Ⅲ 街巷空间
6.3.8 场所空间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保护村落村口、重要公共建筑等空间要素的特征完整性;
2 应保持村落内广场、民俗活动场所等周边区域景观视廊通透,依托场所空间,确保传统表演、民俗节庆等活动的常态化开展;
3 宜采用生态铺装形式,控制花岗岩、水泥等材质大面积铺装硬化。
6.3.9 应保护街巷建筑界面和景观视廊的统一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6.3.10 宜通过转折、对景、借景等手法丰富街巷空间,采用适当的绿化形式和小品,美化街巷环境。
6.3.11 在开挖、填埋等基础设施改造以及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时不得破坏街巷结构,街巷铺装宜采用当地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
Ⅳ 历史环境要素
6.3.12 应保护对价值突出的历史环境要素,以丰富村落环境要素资源。
6.3.13 应定期开展古桥质量安全鉴定,有安全隐患时及时加固,修缮时维持原貌。
6.3.14 应划定古井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利用措施。
6.3.15 应划定古塔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利用措施,增设消防、防雷等防灾设施。
6.3.16 亭阁构件破损时应及时修缮,并维持其原貌。
6.3.17 对古树名木应采取增设避雷设施等保护措施,加强病虫害防治及更新复壮管理。
6.3.18 石阶铺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村落内原有铺装形式,应尽量保留;
2 新建石阶铺地严禁采用色彩饱和度与对比度高的现代铺装材料。在保证耐用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地方乡土材料;
3 宜采用传统工艺,铺装效果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3.19 院落围墙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墙面色彩应符合村落的传统风貌特点,不得自行粉刷为其他颜色,影响整体风貌;
2 对现存的土坯与夯土围墙应进行结构稳定性的评估,结构破败的院墙,宜采用传统工艺进行加固;采用现代技术加固时,可采用草泥抹灰、石灰粉刷等外饰以协调建筑整体风貌;
3 围墙宜采用当地传统材料,并根据院墙结构现状,按需增设砖柱等以提高墙体稳定性。
6.4 传统建筑
Ⅰ 分类保护
6.4.1 应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分类保护。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
6.4.2 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相关法规的规定。
6.4.3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应按照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执行现行地方导则《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 XJZJ 005的规定。
6.4.4 传统风貌建筑应遵循能保则保的原则开展保护利用,保护其原有的空间特色、建筑形态、传统材料和传统工艺,延续建筑材料、传统工艺在建筑上的传承,并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及色彩等特征,并符合以下要求:
1 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可参照现行地方导则《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 XJZJ 005 的规定执行;
2 经鉴定评估,并由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后,确定无法修复加固的危房,可予以拆除。如需重建的,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传统风貌建筑应按原貌重建,在建设控制地带应与整体风貌协调。
6.4.5 对其他建筑的管控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村落内闲置空房可结合产业植入、乡村振兴等需求进行合理利用;
2 对与整体风貌不协调的新建建筑,可采用降层和立面改造的措施进行整治;
3 应根据地域文化特点,对新建建筑进行管控。
6.4.6 对传统村落中作为村落形象标志、文化特征节点以及重要公共活动场所的公共建筑,应加强重点保护,充分发挥其文化传承载体的作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采取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安全性;
2 可根据实际功能需要进行性能提升,增加相应的配套设施。
Ⅱ 建筑特色
6.4.7 应保护院落和建筑空间组合特点,改善户外生活环境。
6.4.8 庭院入口、建筑檐廊、室外楼梯、棚架等宜按原有空间特征进行修复,保持其生活功能和生态功能;
6.4.9 院落内地面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可采用现代材料铺砌,但其材质、分格及拼接图案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不得采用色彩饱和度和对比度过高的材料。
6.4.10 应突出建筑的地域性和文化性,保持村落中建筑特色的延续性和风貌协调性。
6.4.11 应延续传统村落中传统建筑色彩的原真性,新建、翻建建筑的色彩应与之协调。
6.4.12 建筑外饰材料宜就地选材,以村落传统材料为主。
6.4.13 保持建筑檐口、柱式、门窗、木雕、砖雕、栏杆等建筑细部的地域特色,可在传统式样的基础上适当简化,并宜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材料和传统装饰题材。
6.5 传统文化
6.5.1 以文化活动站、陈列馆等建筑空间为载体,建立传统文化档案和资料库。保护展示传习场所,传承利用传统文化遗产资源。
6.5.2 应保护传统文化传承的节点、线路,确保民俗文化等活动的有序开展。
6.5.3 保护传统村落原住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对其生活状态和日常行为模式应作充分的考察及记录,对传统的民风民俗、地方节庆、传统工艺、风俗礼仪等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保护与传承,对传承人、传承方式提出保护要求和措施。
6.5.4 应建立切实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积极扶持与培养传承人。对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抢救性保护。
6.5.5 应对传统文化传承空间进行常态化管理保护,积极组织开展文化活动,鼓励村民广泛参与。加强对传统文化的展示和宣传,扩大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具体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1 应做好文化空间的建档和挂牌工作;
2 通过多种手段加强文化空间内优秀传统文化的展示与宣传;
3 应保护现存较完好的文化空间本体;
4 对已消失的文化空间宜予以恢复,还原文化空间的文化功能属性;
5 对相关的管理机构和专项资金支持提出规划建议。
6.5.6 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档案和数据库。
原文: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36024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