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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建筑工程劳务用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简介

2022/07/1526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提升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提升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州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热力、燃气等)、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水务、园林绿化、拆除、电力、通讯等具备劳务用工行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施工分包的劳务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的劳务监督管理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施工企业的用工行为劳动监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劳务用工管理负总责。

本规定所称劳务作业承包企业指承包总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工程的劳务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项目劳务用工管理负直接责任。

总承包企业组织自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劳务作业的,其自有人员应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由总承包企业直接管理,并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劳务是指劳务分包企业(含:专业作业企业,下同)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向施工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提供劳务作业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的建筑用工是指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二章劳务合同及施工作业人员备案

第六条总承包企业应在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本市推广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作业人员备案。

第八条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至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第九条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解除劳务分包合同的,应签订解除协议并到备案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解除备案。协议解除后再次发包的,总承包企业应持解除协议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承包工程竣工后,应至备案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终止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施工作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不得要求或允许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款合同并备案的分包企业进场施工。

第三章实名制管理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实行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与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相对应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专职劳动力管理员,负责建立劳务作业人员个人档案和劳动计酬手册,每月编制劳务作业人员出勤表、工资表和人员增减台账并报总承包企业备查,每月核发的工资必须经施工作业人员本人确认。

第十四条总承包企业应设置项目劳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制定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定期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并存档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劳务合同款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劳务合同施工周期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采用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人员出入口设置实名制通道,作业人员刷卡进出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劳务信息动态显示屏,实时显示施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信息。

第四章工资支付

第十六条总承包企业对劳务费结算支付承担直接责任,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日常用工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劳务承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八条总承包企业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施工作业人员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施工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劳务分包企业应落实工资“月结月清”制度,按合同约定每月足额支付施工作业人员的工资并进行公示,坚持企业直接为施工作业人员发放工资的做法,严禁由施工队长、班组长发放施工作业人员工资。

第二十条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将经施工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五章劳动保障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参加上岗前教育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行业准入制度。上岗前教育培训包括三级(即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和体验式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企业应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企业项目部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企业应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娱乐设施,设施应按照现行规范标准及北京城市副中心专项要求设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将所管辖范围内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管理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劳务用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因项目工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拖欠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极端、群体性事件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按《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促进通州区建筑劳务用工秩序健康发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区施工现场综合监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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