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设定条文24条,包括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工作方针、工作职责以及消防监督管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灭火救援、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针对社会经济发展给农村消防安全带来的新形势、新问题,《规定》进一步强化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突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规定农村火灾的技术预防措施,明确消防监管的突出问题和重点对象,设立有针对性的行政处罚条款。
《规定》介绍,在工作体系上,明晰界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消防管理机构,农村基层组织,以及专兼职消防队伍的消防安全责任,提出针对农村居民个人的禁止性消防安全要求,明确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列出各个层面的“责任清单”,突出“群防群治、自防自救”原则,确保能够满足更加严格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需要。
在设施保障上,明确农村规划、建筑布局、村寨防火间距、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求;规定对木结构房屋集中连片的村开辟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提出实施村容村貌改造、危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建设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消防基础设施。通过实施因地制宜的技术防御措施,提高农村抗御火灾能力的整体能力。
在监督视线上,规定强化对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明确了经营者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把近年快速发展的利用村寨民居设置农家乐(民宿)、火灾高危场所等单位,以及农村居民个人私拉乱接电线,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使用明火、燃放烟花鞭炮、吸烟等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作为监管重点,明确法律责任,设置违法处罚条款。同时,突出农村集市和灯会、庙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的防火措施,推动解决农村地区突出消防问题。
在力量建设上,明确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农村消防队伍建设要求,规定符合条件的乡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县乡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员和装备;符合条件的村庄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破拆工具。
在内容创新上,把实行广播、打更、喊寨等防火警示措施,利用短信、微信开展消防宣传,对老弱病残、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进行监护和帮助等实践当中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