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河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确保已建成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乡镇建设的村级人工湿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指从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管理,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责任主体,负责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环保工作,延伸乡镇城建土地服务中心职能,更名为乡镇城建土地环保服务中心,明确环保兼职人员,逐步配备环保专职人员,建立完善乡镇环保监管制度。
负责组织做好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的审核;组织做好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组织做好对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村进行整改;组织做好对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组织做好检查记录及考核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六条行政村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的业主单位,履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由村城建土地环保专干负责。业主单位应根据处理设施实际,制定具体的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专人进行维护管理,并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
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相关补助资金落实、拨付。
第八条市环保局浉河分局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对乡镇的考核。并对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第三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第九条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并监督检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工作,严格组织实施,落实专人负责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运行管理人员须经区环保部门组织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时向环保、财政部门报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等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资金
第十一条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实施“乡镇自筹、适当补助”的资金筹措机制。
第十二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纳入区政府对各乡镇年度工作综合考核。考核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对因管理不善,导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或严重损坏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浉河分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12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