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结构协会线材制品行业分会管理条例
(2009年7月15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钢结构协会线材制品行业分会(英译名:Branch Of Wire Products Association Of CSCS )。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国内工商登记注册的线材制品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经济技术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引领行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本会以促进我国线材制品事业发展为目的。本会坚持依靠企业办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市场导向,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与线材制品行业有关的生产、科研、设计、院校、使用等部门进行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学科的联合与协调工作;推广科技进步成果,推行科学管理,促进全行业技术、经济、管理水平及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促进全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努力把本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为建设线材制品强国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隶属于中国钢结构协会,业务指导部门是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第五条本会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本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为天津市冶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应为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推进行业发展,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节能环保,促进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技术进步,不断促进完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机制;开拓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运行质量,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开展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奖励工作和国家有关奖励的推荐工作。
调查研究行业的动态,研究我国线材制品行业技术进步和品种发展的方向以及现代化管理的模式,引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出行业的有关经济技术政策立法及行业发展等方向性的意见和建议,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要求,争取政策方面的支持。
(2)参与制订、修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3)编辑出版刊物,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国内外信息的收集、交流和反馈,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组织专家协助企业解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逐步开展全方位的服务工作。
(4)开展国内外有关线材制品行业的技术、经济交流,传播推广先进而又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组织人才、技术、技能培训,包括举办专题学术讨论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学。组织出国考察进修,举办科普讲座,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5)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按照WTO和市场规则,遵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国际贸易,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伸张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合法权益。
(6)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拓宽产品应用领域。
(7)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开展线材制品行业的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收集及分析工作。
(8)发展行业公益事业,依法开展有益于线材制品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凡承认并遵守本条例、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线材制品以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科研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自愿提出入会申请,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经理事会批准即为团体会员,并发放团体会员证书。
第八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厂、分公司等部门要求参加本会的,应具有法人的委托书方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提出有关本会工作建议要求;
(4)以优惠条件享受技术开发成果,并优先得到本会会刊、有关资料和相关服务;
(5)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行业考察、资质评审、成果评奖等,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及有关资料。
(6)向本会承担工作任务并享受本会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资金费用;
(7)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条例、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根据本会委托,组织专题研究、科技研讨,按规定时间向本会提交有关信息、资料、报告、反映情况资料;
(3)按规定缴纳会费,对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给以必要的资助;
(4)向本会常设机构输送工作人员;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退会正当原因,经理事会通过后交回团体会员证书,即为退会;会员连续2年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经敦促无效,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有不守诚信、严重违反本会条例、行规、行约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自动退会或被除名后,如再重新申请入会,必须对原作为会员单位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进行纠正,再行办理重新申请入会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条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单位组成,理事单位不得超过会员单位的50%,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为理事。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若需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常务理事单位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3)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实体机构;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或由理事书面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单位不得超过理事单位的1/3。常务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协会秘书长即为常务理事。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可以为副理事长,并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审议决定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1、4、5、6、7、8、9等各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或有常务理事书面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理事长、副理事长原则上由企业负责人担任,也可由行业公认的、具有权威性的非企业负责人担任。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及秘书长职权
(1)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2)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推荐,按选举程序产生。
(3)秘书长必须为专职,必须具有公正性。
(4)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5)秘书长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秘书长以及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由理事长会议讨论确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1)团体会员会费;
(2)会员单位、相关单位及个人捐赠和资助;
(3)政府资助;
(4)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出版资料、举办讲座等活动的合法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决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须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提出,经理事长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因故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上级协会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经2009年7 月 1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上级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