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前我国会计管理与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会计人员素质不平衡,国家宏观调控机制及有关法规尚待健全,财政比较困难,我国不具备以某种物价变动会计模式取代现行会计的条件,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采取某些传统的会计方法减轻或消除物价变动的影响,在物价上涨不能抑止且呈恶化状态的情况下,在以历史成本会计模式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可以提供物价变动影响的补充报表与信息。
存货流动计价依照后进先出法
在现行会计实务中,绝大多数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进行存货流动的计价。在物价变动较为剧烈的情况下,如果存货流动速度很快,上述方法基本上能与存货流动的实际情形取得一致。但是,如果物价迅速上涨,存货流动速度又较慢,便会发生用以前较低的存货成本与当前较高的销售收入相配比的情况,导致收益虚增。采用后进先出法能够使近期成本与现行收入相配比,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物价变动的影响。
采用依经济寿命计算的加速折旧法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使用年限按物理性能决定的实际可使用年限计算,在物价上涨和技术进步的影响下造成资本补偿不足,固定资产实物更新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考虑采用依经济寿命计算的加速折旧法。所谓依经济寿命计算的加速折旧法是指在最优更新期的(固定资产平均成本达到最低的时间间隔)前半期以较高折旧率提折旧,后半期逐步降低的特点,从而推迟或少缴纳一部分所得税款,尽快回收投资。由于全期所得税额是用名义货币来表现的,在物价上涨时,所得税额将逐期递增,货币购买力则逐期减少。所以,这种做法在物价上涨期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通过推迟或少缴所得税的方法加速回收资本,以保持生产经营能力,解决资产帐面价值偏低,转销的成本与费用偏低,收益偏高的问题。
实行物价变动补偿基金
初步解决物价变动引起的成本补偿不足,利润虚增,资金流失等问题。物价变动补偿基金是根据物价变动的幅度定期从产品成本中提取的,用于补偿因物价变动引起的资金流失的一项基金。按提取的标准不同,又可分为综合物价变动补偿基金和特种物价变动补偿基金。企业在建立物价变动补偿基金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下列方法中任选一种进行:
(1)提取综合物价变动补偿基金。以产品成本为计提的基数,以综合的物价指数为计提率进行计提。另外,还可进一步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与材料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在成本中的比重,分为固定资产物价变动补偿基金和流动资产物价变动补偿基金。这种办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但由于没有区分各类资产的物价上涨幅度,因而可信度比较低。
(2)提取特种物价变动补偿基金。以各项资产所耗金额为基础,以各该项资产的物价变动幅度为计提标准进行计提。提取特种物价变动补偿基金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影响企业资金补偿不足的主要是企业耗量大,涨价幅度也较大的资产,而对那些耗用量小或涨价幅度较小的资产,则可忽略不计;二是我国物价总指数的上升幅度与一些特种商品物价指数上升幅度差别很大,如一些初级产品价格上涨幅度,远远高于综合上涨水平,所以,对这些特殊资产的耗费,应予以特别的考虑。
(3)综合物价变动补偿基金与特种物价变动补偿基金结合提取。
按第(1)种方法提取综合物价变动补偿基金。对物价上涨水平有较大区别的资产,按其特种物价指数和耗用金额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计提。
4.若物价变动不能抑止,而且物价上涨的幅度又较大,就必须考虑实行物价变动会计,至少应考虑反映物价变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