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宁夏工程造价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具有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及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行业性组织。经建设厅同意,民政厅核准登记,本协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应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行业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执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社团登记机关、宁夏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103号(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关于造价管理工作的措施,研究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业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探讨提高政府和业主项目投资效益、科学预测和控制工程造价,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运用,向自治区行政部门提供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等活动,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机制;
(四)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编辑、出版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刊物和参考资料,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工程造价咨询经验,举办有关职业培训和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研讨活动;
(五)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受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违规的投诉,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六)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单位;
(四)造价工程师及工程造价领域中的资深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并报协会备案;
(三)个人会员同时须有2名本协会会员介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并报协会备案
(四)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可优惠获取协会编辑的书刊和信息资料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区内外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五、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面有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造价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力的刑事处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宁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夏建设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