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征地拆迁过渡周转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合理、规范、科学管理我县征地拆迁过渡周转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富顺县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实施细则》(富府法规〔2016〕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过渡周转费,是指我县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房屋拆迁,被拆迁人需临时过渡周转的,发给被拆迁人的过渡周转资金。
第二章 过渡周转费的发放
第三条 过渡周转费的发放,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第四条 在县辖区范围内每人每月发给过渡周转费150元,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超过期限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提高1倍发给过渡周转费。对货币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发给3个月的过渡周转费。
第五条 涉及房屋拆迁的以下人员,应纳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范围: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
1、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3、依法履行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
1、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一级士官和二级士官;
2、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
3、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4、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嫁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
5、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村组,但属被拆迁户户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长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无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人员:
1、因独子或独女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原籍地无住房且未享受或参与宅基地使用权分配,需随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赡养人;
2、因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其随同迁入的法定监护子女;
3、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农转非,但未进行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
第六条 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与被拆迁人共同生活、居住的新增加的直系亲属,纳入过渡周转费范围,发放过渡周转费,不纳入拆迁安置范围。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在过渡周转费领取期间死亡的,从该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过渡周转费。拆迁安置时,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的服有期徒刑人员纳入安置,但不发放过渡周转费。
第七条 过渡周转费的发放,应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腾空并拆除房屋之日起计发。待交付安置房签订交房确认书之日起计算,由征地承办单位一次性再计发6个月过渡周转费后,终止过渡周转费。
第八条 为确保过渡周转费资金安全,过渡周转费的发放原则上采取建立被拆迁人银行账户,打卡发放。被拆迁户因特殊情况,确需以现金方式领取的,由被拆迁户书面申请,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后,可按现金方式发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征地承办单位应设置征地拆迁资金专户,所有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严格按照“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 过渡周转费列入宗地征地成本。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征地承办单位要建立完善审批程序,实行“备用金”制和“一支笔”审批制。专人负责管理备用金、资金兑付和费用报销。所有支出票据必须附领款、银行转帐原件,并经两人以上业务经办人签字,业务股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为加强资金监管,成立以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专项工作监督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渡周转费发放的指导和监督,对过渡周转费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项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因未按规定程序及时发放过渡周转费引起被征地农民上访的,县信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登记受理,并组织开展专题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过渡周转费发放过程中,被拆迁户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过渡周转费的,由发放单位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过渡周转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在过渡周转费发放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侵占、挪用、截留、骗取、套取过渡周转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