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招标单位编制标底,要以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和规划设计为依据,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按设计范围、深度,图纸内容、份数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标价。
(二)以设计工期定额为标准确定设计周期,要求缩短周期的,每缩短一天,按设计费的百分之一增加赶工费。
第十四条 综合开发项目招标单位编制标底,要以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为依据,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按各类定额和取费标准,确定标价。
(二)按市政府批准的开发时限、质量要求和配套水平,确定开发周期、质量标准和配套设施。
(三)按开发地域的售价标准,确定开发效益。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施工招标单位编制标底,要以设计文件和工程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按各类定额和取费标准,确定标价。
(二)以工期定额为标准确定工期,要求缩短工期的,每缩短一天,增加万分之三赶工措施费。
(三)以工程质量合格为标准,要求达到优良工程的,要在标价基础上加千分之五的优质工程费。
第十六条 编制的标底,由市招投标办统一组织,按工程资金的来源分别经市建设银行、市财政局审定后,严加封存,不准泄露,不准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