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采样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在测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取样后,除更换盛样容器或现场测量容积有困难外,应在现场量记水样容积,并应将盛样容器冲洗干净。
取样仪器应等速提放。当水深小于或等于10m时,提放速度应小于垂线平均流速的1/5。当水深大于10m时,提放速度应小于垂线平均流速的1/3。
采用积深法取样时,一类站的水深不宜小于2.0m,二、三类站的水深应大于1.0m。
仪器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得在河底停留。
仪器的悬吊方式,应保证仪器进水管嘴正对流向。
仪器取样容积与仪器水样仓或盛样容器的容积之比应小于0.9。发现仪器灌满时,所取水样应作废重取。
在水深较大时,应采用铅鱼悬挂仪器;采用锤击式开关取样时,必须在仪器关闭后再提升仪器;倒水样前,应稍停片刻,防止仪器外部带水混入水样。
当垂线平均流速小于或等于1.0m/s时,应选用管径为6mm的进水管嘴;当垂线平均流速大于1.0m/s时,应选用管径为4mm的进水管嘴;仪器排气管嘴的管径,均应小于进水管嘴的管径。
仪器使用前,应精确率定工作曲线;测量含沙量时,仪器探头至水面、河底的距离,均不得小于放射源的探测半径;仪器在使用期间,应定期用积时式采样器对工作曲线进行校测,当前后两次校测的关系点与原工作曲线系统偏离不大于2%时,原工作曲线可继续使用,超过2%时,应重新确定工作曲线。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