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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构设置

2022/07/15162 作者:佚名
导读:(一)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和信访等工作;协调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编制上报行业立法计划;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建设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查、协调综合汇总上报工作。 (三)住房保障处 指导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组织编

(一)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和信访等工作;协调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编制上报行业立法计划;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建设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查、协调综合汇总上报工作。

(三)住房保障处

指导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职责;指导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组织建设并管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城乡规划处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重大项目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的有关工作;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工作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职责。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工作;指导城镇房屋拆迁、产权产籍管理、房产登记发证、房产纠纷仲裁和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危房鉴定等工作;组织建立并管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六)城市建设处

研究拟订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及其配套管网、供气供热、园林绿化、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作;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市政公用行业施工企业资质认证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公用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

(八)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的行业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监督;承担勘察设计咨询、建设监理、造价咨询、商品混凝土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标准设计、省级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和科技项目;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九)城市管理处(稽查执法处)

研究拟订城市管理执法、城建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的发展战略、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稽查执法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和执法工作;指导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组织对城乡规划、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住房公积金、建筑市场、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城镇减排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

(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统计与分析等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投资计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编制和管理城市、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厅机关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全系统的统计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高、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负责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职业技能工作;编制建设系统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负责行业社团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建设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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