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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简介

2022/07/15105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内容 第五章 经营管理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条 营业用电能表按《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和《全国供用电规则》要求配备。 第二条 对于大宗物料进、出局(公司),可根据物料的吞吐量大小,配备相应地中衡或台秤等。 第三条 对于量少但贵重的物料进、出局(公司)及定额发料和消耗,可配备与其测量准确度及规格相适应的工业天平和精密天平。 第四条 对于定量包装、固体或液体的物料进、出局(公司)及定额发料和消耗,可配

文件内容

第五章 经营管理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条 营业用电能表按《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和《全国供用电规则》要求配备。

第二条 对于大宗物料进、出局(公司),可根据物料的吞吐量大小,配备相应地中衡或台秤等。

第三条 对于量少但贵重的物料进、出局(公司)及定额发料和消耗,可配备与其测量准确度及规格相适应的工业天平和精密天平。

第四条 对于定量包装、固体或液体的物料进、出局(公司)及定额发料和消耗,可配备与其测量准确度及规格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第五条 对于木材和低值建筑材料如灰、沙、石等进出局(公司)可配备相应规格的卷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各有关企业可根据量值传递的实际需要,以保证计量器具按期受检和检定修理期间检验工作正常进行为原则,确定备用数量。

第二条 本规范是在现行的《通则》、《规定》、《规程》、《条例》和《试验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的计量器具配备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计算机参与生产管理及控制,以及新型智能计量器具的开发应用,企业在实际应用中可酌情提高配备水平,以满足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农电系统、地方供电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本规范由能源部电力计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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