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五、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中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建设部门”,“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区住房建设部门”,“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
(二)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建设部门”。
此外,本次会议还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上述四十五项法规部分文字表述以及条款顺序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