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十五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等三部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下列三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1.删除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三十条。
2.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按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处以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