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垦造耕地工作,大力推进节水灌溉,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和利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鄞州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169号)精神,结合山区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全区2010年以后立项并实施的位于山区的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二、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应选择在灌溉水源及电力有保证、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发展节水灌溉效益显著的区域开展。项目的实施要以节约水资源、增加山区垦造耕地技术含量、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改善农产品品质为目标,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
四、区水利局具体负责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的可行性评定、规划设计指导及评审、立项及竣工审核、工程指导监管、后期管护技术指导;区财政、国土、农林、监察、审计等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各项工作。
五、项目所在镇乡政府作为山区垦造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落实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后期管护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六、由区水利局对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可行性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定意见。喷滴灌设施建设可行性评定意见,作为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对于经评定不具备喷滴灌设施建设所需水源、电力基础设施等条件,或不能满足相关设计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
七、对于经区水利局评定适宜开展喷滴灌设施建设的山区垦造耕地项目,由项目所在镇乡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喷滴灌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八、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组织区财政、水利、国土、农林、等相关部门对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由项目所在镇乡将立项材料报区水利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批立项。各镇乡需提交的立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关于实施喷滴灌设施建设的请示;
2.项目可行性评定意见;
3.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报告、工程预算书);
4.《鄞州区山区垦造耕地喷滴灌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呈报表》。
九、项目所在镇乡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区财政、水利、国土、农林、审计等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设成效。
十、项目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经立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其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若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向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具体由区水利局负责审核。
十一、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竣工后,由项目所在镇乡向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申请竣工验收,并组织验收材料报区水利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批。各镇乡需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项目建设总结报告(要求对项目的建设过程、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建设成效等内容进行总结);
2.项目设计、施工等专项报告;
3.项目竣工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纸及反映工程建设的相关图片等;
4.《鄞州区山区垦造耕地喷滴灌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呈报表》。
十二、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组织区财政、水利、国土、农林等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对实施范围、工程质量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章质量管理
十三、各镇乡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合同执行、运行管护等情况,并建立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等报表制度和村级专人负责制度。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管理不严、建设进度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四、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及环境评价确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佳方案。项目建成后应确保和满足的必要的蓄水量和灌溉需要,喷滴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0.85,正常水文年份单位面积用水量应较建成前节约20%以上,节水工程项目年经济效益与项目建设费用比应大于1.2。
十五、喷滴灌设施应满足均匀度要求,不得漏喷,不得产生地表径流;喷滴灌雾化指标应满足作物要求;用管道式喷滴灌系统应有控制、量测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用水必须严格过滤。
第四章资金管理
十六、根据《关于印发鄞州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垦造耕地项目范围内通过验收的喷滴灌设施面积(最高不超过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补助2万元/亩,其中留足0.4万元/亩作为喷滴灌设施后续管护费用,管护期为四年。
十七、四年管护期内的喷滴灌设施维护及使用情况由所在镇乡政府负责自查并逐年报区水利局检查认定,经水利局检查认定合格的,由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出具意见,区财政局凭此意见按每年0.1万元/亩的标准拨付至项目所在镇乡财政。
十八、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的全部费用,包括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立项报批、工程建设(喷滴灌项目中的泵站、电力设施、管道系统、喷(灌)头设施、山区小型集水池等主体工程建设等)、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期管护及日常工作等有关费用。
十九、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喷滴灌设施建设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区财政按规定将补助款拨付至项目所在镇乡财政。镇乡可委托经区审计中心公开招标入围的协审中介机构实施工程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区审计中心备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镇乡财政按施工合同造价的80%拨付给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其余待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竣工结算造价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扣除期间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后拨付。协审中介机构的报告作为镇乡财政部门支付项目建设费用的依据。区审计局(审计中心)视情况对协审中介结构出具的报告质量进行抽查。
二十、各镇乡要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与建设内容不相符的支出。同时,应留足相应后续管护费用,不断加强后续管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