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预防管网事故和提升应急防灾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市中心城区(含井冈山经开区)已建、新建、改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广电、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及相关的地下空间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统筹协调有关工作。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
市城市勘察测绘院负责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的更新、维护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文新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天然气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工作。
第四条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平台的开发利用工作,建立管线工程技术档案,并将管线数据纳入信息系统平台统一管理。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符合数据标准的所属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第五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可以通过基础信息普查和隐患排查等方式获得,其准确性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基础信息普查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补测,重点掌握地下管线的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
隐患排查应当全面了解地下管线的运行状况,摸清地下管线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应当以信息系统为依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建设区域及周边区域的综合管线数据,在其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对现有综合管线进行保护,并向各管线权属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第七条推进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相融合,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做好工程规划、施工建设、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
涉及国家秘密的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息利用
第八条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依法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九条下列情形,由市城建档案馆提供资料:
(一)政府部门因公共决策、防灾减灾、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等公共服务事项需要使用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
(二)各管线权属单位查询、获取本单位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
第十条下列情形,在市城建档案馆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市城市勘察测绘院提供资料:
(一)管线权属单位查询、获取其他单位的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
(二)建设单位查询、获取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通过信息系统所获得的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提供给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信息,需求单位和提供单位要签订信息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约定方式利用信息。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