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方案核准,防止规避招标
(一)凡属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要严格按照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原则,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进行核准。其他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
(三)有法定理由需要变招标为不招标、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的,招标人须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审批核准;市或区县级重点项目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项目审批部门须报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