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厘清进场层级,促进简政放权
(一)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督”以及简政放权、事权责权统一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监管权限。市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及我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当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或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交易,由市级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和市级审批的点多面广且实施地点在远郊区县(自治县)的项目,一律进入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并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市级部门不得以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要求进入市级交易中心交易。
(二)进入规定场所交易的项目须办理建设管理手续的,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