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制度建设,确保依法行政
(一)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要求,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招标投标有关文件的清理,形成全市招标投标现行规定目录库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库的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行业实际,尽快出台行业诚信评价办法,及时将本行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纳入市工商局牵头建立的全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在各交易场所设立全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终端。
(三)市发展改革委要尽快完善我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强化监督部门责任,限定处理时限,进一步规范质疑、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行政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规定,减少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五)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尽快建成我市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三位一体”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积极推进招标文件标准化进程,为实现从招标公告发布到合同签订全过程电子化、网络化、远程化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