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是根据国家征用土地的法规征购的。征购土地量是依据路线的技术条件确定的,同时考虑名胜古迹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因征用土地对附近工矿企业、农牧业的发展、商业活动、人民生活和社会交往所产生的影响。公路用地的最小宽度为路基坡脚(挖方地段为坡顶)间宽度加两侧排水沟、取土(或弃土)用地,以及栽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具体应视路幅、路肩度、路基填土高度(或开挖深度)、边坡坡度,以及土质和取土、弃土方法,排水系统和路侧发展要求而定,一般难于作出统一的规定。美国对高速公路用地的建议宽度如下表。 公路用地
对于具有两幅车行道的八车道高架高速公路的用地宽度,建议采用52.4米(172英尺),如果这种道路的一幅车行道架设在另一幅车行道之上(双层分向行驶的高架道)时,则用地宽度建议为33.5米(110英尺)。这些建议用地宽度,不包括匝道的用地。匝道用地应视互通立交的具体设计来确定。为了进行路侧美化和控制交通噪声而设置绿化带、石景或隔障等,需要置备路侧用地,美国规定在车行道边线之外至少应留足 9米(30英尺)。至于在沿线适当地点设置服务场所(包括存车坪、休息厅、小卖部、邮电所、卫生设施等),每一处的用地面积大致为0.4~1.2公顷。
中国的公路用地在1949年以前没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 9月颁布了《公路留地办法》,对公路用地明确规定:国家公路和省级公路应留土地,除路基宽度和公路两旁侧沟外,还应在每侧至少保留1米宽作为养路取土用。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1.0.5条 规定:“1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角)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