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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全文

2022/07/15153 作者:佚名
导读:河北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保证收费公路安全、舒适、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本办法称的收费公路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收费公路养护

河北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保证收费公路安全、舒适、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本办法称的收费公路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收费公路养护原则与标准

第四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第五条 收费公路的养护必须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操作规程》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收费公路必须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做到路面整洁、无坑槽、无松散、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平整坚实、边坡稳定坚固、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标志、标线等沿线设施完

善;绿化美观。

第六条 收费公路应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积极实施公路绿色通道建设。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

收费公路应根据交通部的规划,逐步实施“GBM”工程和创建文明建设样板路活动,不断提高收费公路形象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按照交通部印发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交公路发[2002]572号)进行检评。采用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及其相关指标:路面养护质量指数(PQI)、路基养护状况指数(SCI)、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BCI)、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TCI)进行评定。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根据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的计算结构分为优、良、中、次、差五个等级,养护质量等级按下表确定。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评价等级 优    良     中     次    差

MQI   ≥90 ≥80,<90 ≥70,<80 ≥60,<70 <60

第八条 一般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检查评定,按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五项养护质量内容分别评分评定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

以优、良等级路的里程占实际评定的养护里程的百分比(即“好路率”)作为评定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一般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标准(见图)

上述优等路的6个条件中,如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即评定为良等路;良等路的2个条件中,如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即评定为次等路。

第九条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应经常保持80以上,其各分项指标(路面养护质量指数、路基养护状况指数、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均应保持75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结构强度系数(SSI)、横向力系数(SFC)实测合格率必须达到85%。

一般收费公路的好路率应经常保持90%以上。

第十条 一般收费公路应无危桥、无差等路;高速公路无中、次、差等路。

第十一条 为保障行车安全、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公路巡查和路面清扫制度。

高速公路、一般收费公路每日至少巡查1次,并及时清扫。

收费公路的巡查和路面清扫应做好记录,并作为收费公路检查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当出现下列状况时,必须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一)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的各分项指标(路面养护质量指数、路基养护状况指数、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值低于75时,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单段实测值大于极值6.6(m/km),结构强度系数(SSI)单点实测值小于极值0.75,横向力系数(SPC)单段实测值小于极值45时;

(二)一般收费公路路面状况指数(PCI)、道路行驶质量指数(RQI)值低于70时。

(三)公路桥梁检查评定为三、四类桥;

(四)路基边坡、防护工程出现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的评定,高速公路每季度评定一次,一般收费公路每月评定一次;年终进行全省公路检查评比。

第十四条 省管高速公路经营者 (或管理者)于每个季度的首月10日前, 按要求向省管高速公路法人单位报送上一季度所辖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市管高速公路经营者(或管理者)于每个季度的道月 10 日前, 按要求向设区市交通局报上一季

度所辖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一般收费公路经营者于每月5日前,按要求向设区市交通局报送所辖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省市合建和省管一般收费公路管理者每月5日前,分别向有关设区市交通局和省管高速公路法人单位报送所辖公路养护质量评定资料。省管高速公路法人单位和设区市交通局汇报后上报省交通厅。

第十五条 各市交通局每年4月、10月对一般收费公路分别组织一次检查;各高速公路法人单位对所辖高速公路、市交通局对市管高速公路每年进行两次检查。省交通厅对全省收费公路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对收费公路组织年终检查。

第三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收费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厅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一)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值低于75,一般收费公路好路率低于80%;

(二)路面状况指数PCI、行驶质量指数RQI值:高速公路评定为中、次、差等,一般收费公路评定为差等;

(三)存在公路危桥。

第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被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交通厅批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交通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收费公路在维修养护时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具体规定,在保障养护工程安全实施的同时维持正常交通行车安全。

第十九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认为公路管理机构对其养护质量评定有异议的,可选择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定,评定结果作为考核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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