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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改的决定

2022/07/15156 作者:佚名
导读: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十五、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第七条第(一)项中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修改为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十五、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第七条第(一)项中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修改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六条修改为:“监理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的,可以确定由一家单位承继原单位资质,该单位应当自合并、重组、分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合并、重组、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经审核,注册人员等事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重组、分立后其他单位申请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中的“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修改为“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一)项、第二部分第(一)项、第三部分第(一)项中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修改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删去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水利工程”。

删去附表一各专业资质等级对总监理工程师人数的要求。

同时,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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