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工伤保险立法的发展
中国工伤保险立法经历了劳动保险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两个阶段。
(一)劳动保险时期的工伤保险立法
1950年,内务部颁布《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依该条例建立。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职工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工伤保险定义。工伤保险即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致残的补偿,包括医疗、津贴和康复。(2)资金筹集。
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工伤保险立法得到逐步改善。
(二)社会保障时期的工伤保险立法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资金筹集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通常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左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三)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存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
(五)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
(六)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抚恤金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遗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工伤待遇的停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5.责任变更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七)监督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并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7)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八)工伤认定流程
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涉及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及流程、工伤认定中需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及工伤索赔项目的举证等,现分述如下:
(一)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是工伤保险适用的前提条件,所以工伤认定是适用工伤保险的前置程序,同时也是当事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程序中的关键之一。
1、工伤认定程序流程
工伤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故工伤的认定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般工伤认定程序流程如下:
①事故发生;
②用人单位提出申请(30日内)或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1年内)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③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审查,如果材料不完整,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材料直至完整;
④认定机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
⑤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