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竣工验收阶段的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到实施阶段形成的过程文件、图纸、资料等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协助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移交、竣工决算等全部工作;
2 组织施工单位将经过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及完整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
9.1.2 竣工验收阶段应包括下列咨询成果文件:
1 竣工验收:验收组名单及竣工验收签到表、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2 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配套明细表;
3 竣工移交:竣工资料清单目录、竣工档案移交记录、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4 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报告及配套明细表;
5 项目保修:工程保修期保修合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审核结果。
9.2.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方案,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9.2.2 项目竣工验收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接受各承包人提出的验收申请;
2 审查项目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参加项目预验收;
3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制定工程项目验收计划并进行审核;
4 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协助组织工程相关方进行工程验收。
9.2.3 项目竣工验收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应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的内容、验收单位、验收时间等;
2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会签竣工验收报告;
3 项目竣工资料管理;
4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移交和备案;
5 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协助建设单位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9.3.1 项目竣工结算应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后进行。
9.3.2 项目竣工结算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整理竣工结算的依据资料,做好送审资料的交接、核实、签收,对资料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及要求;
2 计量、计价审核及核对,现场踏勘核实,召开审核会议,澄清问题,提出补充依据性资料和必要的弥补性措施,形成会议纪要;
3 就竣工结算审核结果与承包人、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召开协调会议,处理分歧事项,形成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4 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编制或组织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书。
9.4.1 项目竣工移交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项目移交应在工程竣工备案后进行;
2 项目竣工移交包括项目竣工档案移交和项目工程实体移交。
9.4.2 项目竣工档案移交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协助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
2 协助组织各参与单位参加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3 组织项目各参与单位按归档要求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与汇总;
4 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5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各参与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9.4.3 项目工程实体移交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依照移交内容编制移交计划,明确各项移交工作的主体、移交时间、移交责任人等事项;
2 组织承包人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文件、电梯验收文件等相关资料;
3 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4 参与工程移交预验收,发现问题后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并跟踪处理结果;
5 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协助建设单位提前组织设备厂商、承包人完成技术培训。
9.4.4 项目竣工移交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对竣工档案进行严格审核,保证竣工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2 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工程竣工移交。
9.5.1 项目竣工决算咨询服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竣工决算严格遵守编、审分离的原则,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编制和审计工作;
2 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遵循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的原则;
3 项目竣工决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事求是、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4 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前,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9.5.2 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整理有关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资料;
2 对建设项目合同台账进行全面梳理;
3 对建设项目的会计账薄(财务明细账)进行全面梳理,核定项目投资额;
4 对拟移交的财产物资编制资产清单,逐项进行盘点核实;
5 督促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按照合同中约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并进行账务处理;
6 对账务上的各项基建项目拨款、借款,与各年度的投资计划进行核对,落实资金来源;
7 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8 将编写的文字说明和填写的各种报表装订成册,形成完整的项目竣工决算文件,及时上报审批。
9.5.3 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咨询服务应注意下列事项:
1 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2 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批前,建设单位不应撤销,项目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工程技术主管人员不应调离。
3 建设单位应配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做好项目竣工决算的相关工作。
9.5.4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开展审计准备阶段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1)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委托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审计要求;
2) 了解委托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
3) 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现场查勘,了解项目建设节点和完工验收情况,资产验收情况、资产移交情况等;
4) 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制定审计服务方案;
5) 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清单。
2 开展审计实施阶段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召开进点会;
开展现场审计工作,收集审计证据,按规定编制相关的工作底稿;
按照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及时上报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就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核实。
3 开展审计完成阶段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撰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稿,与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处理分歧事项;
2) 形成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经各方签署意见后,出具正式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9.5.5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 竣工决算应按规定期限编制完成;
2 开工建设时应取得立项批复、施工许可证等;
3 招标方式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将同一性质的工程合同进行分拆、规避公开招标,中标人不得存在业绩造假情况;
4 未签订补充合同不得超合同结算支付,合同审批签章应及时,不得存在倒签现象;合同条款应清晰,合同中应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
5 不得出现超概算和概算调整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
6 规划设计不精确造成合同违约形成损失,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7 工程支出会计核算应明晰,应设置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及待摊投资明细科目核算;
8 严禁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挤占其他项目或日常经费支出;
9 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超概算。
9.6.1 项目保修咨询服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项目保修咨询服务工作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
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保修的组织及管理,并实施监督。
9.6.2 项目保修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签订工程保修期保修合同,确定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与费用的计算方法;
2 审核承包人制定的项目保修管理制度和保修工作计划;
3 执行定期回访制度,编制回访报告;
4 出现项目质量缺陷(或设备故障)时,及时开展原因调查,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与建设单位、承包人协商确定责任归属;
5 对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设备故障),出具书面函件要求承包人修复,监督实施及验收。
6 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设备故障),对承包人提出的修复费用进行审核,并报建设单位确认。
7 督促承包人履行在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保修责任。
9.6.3 项目保修阶段咨询服务,应关注下列事项:
1 工程质量缺陷(或设备故障)修复费用审核结果应由建设单位、承包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共同签认。
2 有竣工 BIM 模型时,应在竣工 BIM 模型基础上增加保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