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株洲市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适应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湘建建〔2006〕325号)、《株洲市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株政办函〔2012〕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株洲市城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的办理。
第三条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株洲市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办理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临时施工许可是指工程尚未取得正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正式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发包的深基坑开挖、挡土墙及护坡、高切坡等先期工程的临时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临时施工许可证仅作为临时施工许可的凭证,不能作为办理竣工验收、融资贷款、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的凭证。
第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具备办理正式施工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下,可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含安置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及民生实事工程项目;
(二)“5115”工程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绿色通道审批卡;
(二)已获得发改、规划等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书或工作联系单;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五)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并合格;
(六)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己签订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责任书;
(八)按规定劳保基金缴纳到位;
(九)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补齐报建资料换取正式施工许可证的承诺书。
第八条审批机关在受理建设单位申办临时施工许可证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颁发临时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资料不全或者失效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临时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超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在临时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得正式施工许可证,如有效期限届满仍不具备办理正式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但重新申请办理不得超过两次。逾期未取得正式施工许可继续施工的,将按违法施工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