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和黔价费〔2003〕281号文件规定:按规定应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随同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按标准同步建设,不得收费。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经批准并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可不修建。
(一)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
(二)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申请易地建设,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说明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地质勘探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