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2、参与编制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长期、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指令性规划,对其他专业系统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负责本区范围内旧区改造建设的规划协调。
3、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订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土地开发利用的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负责本区城市地名、城市规划设计、建设档案和城市规划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问题调研。指导开展测绘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本行政区测绘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5、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审批后至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
6、负责本区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管理,负责本区地籍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管理,依法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建立地籍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7、负责本区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用途管制,并承担监督工作;依法负责土地收回、土地储备、土地划拨和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管理;组织实施本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负责本区闲置土地管理工作。
8、组织实施本区城市规划、土地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各类城市规划、土地纠纷。
9、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区级土地出让收入预算;配合做好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的审核汇总。
10、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1、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