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自然资源、测绘、地名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实施和管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文化保护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三)参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元规划、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对其他专业系统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指导各区编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受市政府委托,依法审核、审批各类规划。
(四)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优秀历史建筑和市级以上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地名、城乡规划设计、城市建设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土地、地质矿产资源、测绘等行业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
(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后到竣工验收前规划、土地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
(六)统筹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据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统筹推进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工作。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七)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八)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政府土地储备等各类建设用地的开垦、整理、复垦管理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十)负责组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有关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统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有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十二)负责有关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有关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订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据国家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有关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有关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依法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收回、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和基础测绘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负责组织指导规划和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弱化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管模式,切实提高审批透明度和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