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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责

2022/07/15126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城市档案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编制本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指令性规划;负责本区范围内旧区改造建设的规划和土地协调。 (三)负责本区各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审核批准建设项目选址。 (四)负责本区各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五)负责本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城市档案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编制本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指令性规划;负责本区范围内旧区改造建设的规划和土地协调。

(三)负责本区各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审核批准建设项目选址。

(四)负责本区各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五)负责本区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六)负责本区内城市地名、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城市雕塑、城市景观与公共空间环境艺术的规划管理;参与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市级以上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区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地籍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管理及数据库建设,依法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负责规划建设用地的勘查、测绘工作。

(九)负责本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负责本区建设土地的出让、划拨、收回和政府土地储备等审核、报批、管理;征收各项土地使用费和地租。

(十)负责办理全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审核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土地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各类城市规划、土地纠纷。

(十二)指导社区(街道)做好规划、测绘、地名的管理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建设工程方案公示和规划编制、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地名变更的意见征询,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文本)。

(十三)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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