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
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98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
1993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