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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材产业研究委员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业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理事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该职务的,所在单位可重新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提交理事会确定;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业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理事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该职务的,所在单位可重新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提交理事会确定;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长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负责代表人[负责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负责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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