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全市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和报批或审批工作。
(三)组织开展城乡发展战略性规划研究,参与研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
(四)统筹城乡规划管理,负责市辖各县、区规划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市辖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其他发展需要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前的技术论证,并进行审查。
(五)负责城市测绘管理,制定全市城市测绘发展规划和计划,下达测绘和科研任务,负责城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六)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七)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的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