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佳木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与职责
2.1.1 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市住房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组成。
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组织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承担。
2.1.2 指挥长职责
(1)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市建设系统应急救援资源。
2.1.3 副指挥长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2)完善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网络。
(3)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向指挥长、市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设置应急办公室、专家组、应急救援组、设备保障组、警卫治安组和信息新闻组等机构;指导建立并完善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市城乡建设局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市住房保障局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已建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向副指挥长、指挥长、市政府、省住建厅报告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市城乡建设局重点指导本辖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当发生较大以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及时组织力量封闭保护现场,维持秩序,疏导交通,保证事故处理顺利进行。
市消防支队负责当发生较大有以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救援,避免二次灾害发生,保证事故处理顺利进行。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当发生较大以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及时组织运送伤亡人员,协调救护人员、医疗单位工作,保证事故救援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事故救援所需资金的筹集和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当发生较大以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指导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参加抢险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当发生较大以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征调大型工程机械参加抢险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当发生较大以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1.5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联络员:市委宣传部、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消防支队等有关人员。
2.1.6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受理事故报告。
(2)联络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和专家。
(3)传达正、副指挥长有关指示和要求。
2.2 事故抢险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成立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事故抢险现场指挥部,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下设协调指挥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6个工作组。
事故抢险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故现场全面工作。
协调指挥组负责事故(险情)应急抢险的联络、协调,调集应急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抢险方案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灾难中致伤、致残、致病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调运急救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根据事故类型,进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管及逃逸人员的追捕等。
信息发布组负责事故(险情)抢险救援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报告以及信息发布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媒体网络舆情。
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所需资金,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救援现场;保障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畅通和电力供应。
善后处理组负责组织事故区域需疏散人员的转移、安置,对在事故中受伤和遇难者家属的接洽和情绪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协调企业开展工伤保险理赔和民事赔偿。
2.3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由工程岩土、建筑结构、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为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4 县级政府抢险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负责拟定本辖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各建筑企业根据当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机构。
3 应急响应
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Ⅱ级(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Ⅲ级(较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Ⅳ级(一般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共四级。
3.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向省政府报告事件信息,提出支援请求,组织全市有关力量开展处置救援;市指挥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组织专家协助事故处置调查;向省政府和省住建厅续报事故救援情况。
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专业抢险队伍力量到达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证据。
3.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市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
响应,向省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事件信息;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组织专家协助事故处置调查;向省政府和省住建厅续报事故救援情况。
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专业抢险队伍力量到达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证据。
如有必要,向省政府及省住建厅提出支援请求。
3.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市城乡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卫生计生等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
3.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所在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县级城乡建设局和施工单位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卫生计生等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重大事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较大事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一般事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报告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信息。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发生事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确认为一般或较大事故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4.2.2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3 指挥和协调
事故现场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以事故主管部门为主、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综合协调的主要内容是包括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协调各救援队的行动;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做好人员疏导;对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分配;组织伤亡事故损失评估工作。
工作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Ⅰ级、Ⅱ级、Ⅲ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指挥部进行决策。市指挥部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如有需省政府协调解决事宜,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市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项目负责人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市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在抢险救援应急处置中,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报告市政府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政府上报省指挥部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4.4 新闻报道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进行指导协调。
4.5 应急响应终止
(1)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永久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宣布应急响应终止。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护组继续负责,直至脱离危险。
(2)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市指挥部负责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3)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教训以及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4)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后,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秩序。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在恢复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灾后重建、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因救援而临时借用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督促施工单位或产权单位(使用者)做好伤(亡)者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工作。
5.2 总结评估
(1)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2)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工程建设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市城乡建设局应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事故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
(4)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要及时对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1)市指挥部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
(2)市指挥部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市政府和省指挥部的指示,以及事故发生现场的事故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6.2 队伍保障
工程设施抢险队伍: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
专家咨询和技术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
应急管理队伍: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6.3 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安排梯次,储备好抢险设备设施。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6.4 奖励与责任
市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抢险过程中因公牺牲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烈士称号申报。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1 宣传
市城乡建设局要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宣传和解释事故应急救援及其所涉及的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市指挥部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7.1.2 培训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1.3 演练
市城乡建设局和施工企业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7.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市指挥部应及时制定和更新本地应急预案,确保与省级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7.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佳木斯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佳应急委发〔2008〕31号)同时废止。
8 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的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是指:
(1)新建: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2)扩建: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工程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3)改建: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建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