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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合同特点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捐助是无偿的,不要求受益的行政主体提供相应的给付作为代价。捐助人可以是私人,也可以是一个公法人,捐助的标的多种多样,可以是物质的东西如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财政的利益,如金钱、无息借贷、利息担保等,也可以是劳务或放弃某种权利等。 2)捐助的目的是进行公共工程建设,对公共工程以外的捐助,不是公共工程捐助合同。 3)捐助的对象是行政主体,而不是公共工程承包人或受特许

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捐助是无偿的,不要求受益的行政主体提供相应的给付作为代价。捐助人可以是私人,也可以是一个公法人,捐助的标的多种多样,可以是物质的东西如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财政的利益,如金钱、无息借贷、利息担保等,也可以是劳务或放弃某种权利等。

2)捐助的目的是进行公共工程建设,对公共工程以外的捐助,不是公共工程捐助合同。

3)捐助的对象是行政主体,而不是公共工程承包人或受特许人。

4)捐助是出于自愿,各种依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给付,如租税、使用费等不构成捐助。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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