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损害踣偿责任与公共工程及公共建筑物有联系的损害,原则上由实施者负赔偿责任。公共工程损害在法国包括范围很广,主要有:(1)实施公共工程而产生的损害。大都是对人、动物或物所产生的意外事故。(2)不实施公共工程所产生的损害,如对河流不加疏浚等。(3)由于公共建筑物存在所产生的损害。修建桥梁加剧洪水位置等。(4)公共建筑物缺乏正常的维修造成的损害。如建筑物不加维修所造成的损害。(5)公共建筑物的运行所造成的损害。如港口指挥错误造成两船相撞所产生的损害。
公共工程损害赔偿中,无过错赔偿责任占主导地位,其理由是:(1)行政主体进行公共建设享有许多特权,而且产生很多危险结果,公民虽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接受,但为了公平合理,公民由于公共工程所受到的损害,即使加害人没有过错也应得到赔偿;(2)是为了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全体公民因公共工程的实施获得利益,不能要求少数受害人作出牺牲。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