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务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点水利规划。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水务规范性文件,提出全区水务建设投资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和跨乡(镇、街道)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小型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供水工作。协助做好污水处理、给排水、黑臭水体整治等相关工作。
(三)按规定拟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协助开展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严格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提高用水效率。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按时发布全区水资源公布。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相关规定,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地方性用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涉河建设项目行洪论证,指导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管理。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中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水利工程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验收。负责水土保持项目的规划、审核工作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务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源地保护。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务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和烟水配套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协调、仲裁跨乡(镇、街道)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指导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管理权限内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督。
(十一)开展水务科技。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水利行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协调区际河流有关事务。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三)协调构建河长组织体系,明确河长工作职责,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