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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推动节能减排事业发展,根据《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省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和基础条件
(一)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是推动我省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对国家繁荣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社会长治久安至关重要。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是长期战略,必须从当前做起,加快实施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要求,加快调整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产业结构,把发展新能源作为河北一大支柱产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是我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工作的基本要求。省政府提出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重要抓手。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的基本途径,是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
(三)我省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具备良好的自然资源条件。按接受太阳能辐射量的大小,我国太阳能资源大致分为五类地区,我省的张家口、承德位于二类地区,其他位于三类地区。二类地区全年日照时数为3000~3200小时,辐射量在5860~6700MJ/(m2·a);三类地区为2200~3000小时,辐射量在5020~5860MJ/(m2·a)。按照太阳能资源丰富程度等级划分,我省均属太阳能资源丰富或较丰富地区。
(四)我省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近年来在法规建设、政策完善、试点示范、产业培育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小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与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热水消耗大户开始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有13个市、县(区)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示范县,4个列入省级推广示范县。全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逾亿平方米,从事太阳能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工程设计、建造的企业达百余家。
为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各地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邯郸市政府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在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该市主城区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已成规模化趋势。邢台市实施“太阳能建筑城”发展战略、保定市打造“太阳能之城”取得显著成效。这些均为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创造了条件。
二、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在全省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要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以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为契机,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建筑舒适性为核心,以节能减排为动力,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运作,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带动,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坚持科技引领和产业支撑。严格太阳能热水系统在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营、保修、报废等各环节管理,强化政策、法规、标准、科技、产业等支持,全过程、全领域、全方位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
(二)工作目标
1、全省目标。到2016年底,全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支撑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面积接近或力争达到50%,并在既有建筑中积极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
2、示范城市目标。为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根据全省太阳能资源分布、工作基础等相关因素,确定邯郸(太阳能资源带三类区)和张家口(太阳能资源带二类区)两市,为我省强制性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示范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全部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率达到90%以上,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加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交付使用,实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并将其造价列入工程预算。经过两年示范,探索一条可复制、可推广、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路子,形成由示范城市引领全省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新局面。
三、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严格制度管理,实现良好运行。实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产品备案推广制度。所有建设工程安装使用的太阳能建筑应用产品,应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纳入节能专项验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竣工验收、运行后,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评,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二)强化技术支撑,完善标准规范。研究出台符合实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技术指引,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指导,推动太阳能光热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的理念和技术,研究制定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领域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及工法、图集,形成比较完善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领域应用实现规模化、一体化和规范化。
(三)落实各方责任,保证质量安全。规划部门应充分考虑建筑的朝向、容积率等因素,在审定规划设计方案时支持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单位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确保外立面美观、整齐一致,安装维修方便、使用安全;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太阳能光热系统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优选系统类型,促进推广应用。根据建筑的功能特点、节能降耗和方便使用与维护等要求,6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可选用集中式或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公共建筑和7至12层的居住建筑,可设置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当屋面能够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大于或等于按照太阳能保证率为50%计算的集热器总面积时,可设置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当小于50%时,可采取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的太阳能集热系统。
四、推进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托现有的建筑节能机构,由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两个强制性推广示范市及其他各市,要制定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规划、出台实施方案。各地的实施方案请于2015年1月上旬报省住建厅科技处(联系人:唐彬,电话:87805216)。
(二)定期检查考核。将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列入省住建厅每年一度建筑节能检查的重要内容,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加大对规模化推进太阳能建筑应用工作的考核力度,并将其结果在全省予以通报。
(三)争取资金支持。省厅将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省财政的资金支持。各地都要与财政部门协调,争取资金支持。在力争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四)开展宣传培训。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监管、技术、施工、运行队伍建设,搞好人员技术培训,使其具备在相关岗位工作的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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