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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水利建设劳动积累用工的几项规定分摊原则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1、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各单位受益大小,按比例合理分摊。不能出工者,可以资代工。 2、对于工程量大,用工较多的工程,需非受益单位支援时,可本着“等价交换,互助互利”的原则。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换工的办法,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作合同,按合同兑现,防止平调。 3、在分摊用工时,对于烈、军属酌情给予照顾。 四、劳动积累工的使用管理 1、各区、县、乡(镇)水利部门,在制定农村水利工程年度计划时,需

1、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各单位受益大小,按比例合理分摊。不能出工者,可以资代工。

2、对于工程量大,用工较多的工程,需非受益单位支援时,可本着“等价交换,互助互利”的原则。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换工的办法,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作合同,按合同兑现,防止平调。

3、在分摊用工时,对于烈、军属酌情给予照顾。

四、劳动积累工的使用管理

1、各区、县、乡(镇)水利部门,在制定农村水利工程年度计划时,需提出使用劳动积累工的工程项目,用工数量、用工时间和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查批准,由政府逐级下达用工计划。

2、各区、县、乡(镇)水利部门要加强劳动积累用工的管理,检查出工情况,并登记造册,年终做出用工决算,将用工数量及完成工程量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备案。

3、各区、县、乡(镇)政府要把劳动积累工使用情况,作为对下级单位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五、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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