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分 值 |
|||
A(10点) |
B(5点) |
C(2点) |
D(0点) |
|
物 质 |
1.甲类可燃气体① 2.液态烃类 3.甲类固体 4.极度危害介质② |
1.乙类可燃气体 2.甲B、乙A类可燃液体 3.乙类固体 4.高度危害介质 |
1. 乙B、丙A、丙B类可燃液体 2.丙类固体 3.中、轻度危害介质 |
不属于左边的 |
容 量 |
1.气体1000m³以上 2.液体100m³以上 |
1.气体500-1000m³ 2.液体50-100m³ |
1.气体100-500m³ 2.液体10-50m³ |
1.气体≤100m³ 2.液体≤10m³ |
温 度 |
1000℃以上使用,其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
1. 1000℃以上使用,其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下 2.在250-1000℃使用,其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
1. 在250-1000℃使用,其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下 2. 在低于250℃使用,其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
在低于250℃使用,其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下 |
压 力 |
100MPa |
20~100MPa |
1~20MPa |
1Mpa以下 |
操 作 |
1.临界放热和特别剧烈的放热反映操作 2.在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其附近的操作 |
1.中等放热反应(如烷基化、酯化、加成、氧化、聚合、缩合等反应操作) 2.系统进入空气或不纯物质,可能发生的危险、操作 3.使用粉状或雾状物质,有可能发生粉尘爆炸的操作 4.单批式操作 |
1.轻微放热反应(如加氢、水合、异构化、烷基化、磺化、中和等反应) 2.在精制过程中伴有化学反应 3.单批式操作,但开始使用机械等手段进行程序操作 4.有一定危险的操作 |
无危险度操作 |
①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②见《压力容器中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T 20660-2017)表1、表2、表3。
③a.有触媒的反应,应取掉触媒层所占空间;
b.气液混合反应,应按其反应的形态选择上述规定。
■16点以上为1级,属高度危险;
■11~15点为2级,属中度危险;需同周围情况与其他设备联系起来进行评价;
■1~10点为3级,属低危险度。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