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应遵循HJ 2.1—2011中确定的原则进行。考虑到地下水环境污染的隐蔽性和难恢复性.还应遵循环境安全性原则.预测应为评价各方案的环境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提供依据。
2 预测的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均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工程特征与环境特征,结合当地环境功能和环保要求确定.应以拟建项目对地下水水质、水位、水量动态变化的影响及由此而产生的主要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为重点。
3 Ⅰ类建设项目,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评价中提出的不同选址(选线)方案或多个排污方案等所引起的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应分别进行预测,同时给出污染物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两种工况的预测结果。
4 Ⅱ类建设项目,应遵循保护地下水资源与环境的原则,对工程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不同选址方案或不同开采方案等所引起的水位变化及其影响范围应分别进行预测。
5 Ⅲ类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类Ⅰ和Ⅱ类建设项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