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的综合治理,首先体现在领导体制的综合性。其次体现在运用手段的综合性。再次体现在依靠力量的综合性。最后体现在防止内容的综合性。
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等予以规定,有下列内容:
1、排污管理制度
(1)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2)超标排污收费制度。(3)现场检查排污制度。(4)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三同时”制度
1972年,国务院在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三同时”的要求。它指一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项目,其中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限期治理污染源制度
它主要针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求限期治理。
5、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其主要形式是把污染比较严重的同类企业或不同类企业,建设或迁移在同一地区,便于集中防止污染,缩小危害的范围。
6、污染赔偿制度
7、环境监测制度
以监测的目的为标准,环境监测有四种形式:(1)经常性监测。又称抽样监测。(2)污染源监测。又称为监视性监测。(3)事故性监测。(4)研究性监测。
8、环境质量标准制度
9、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10、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