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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2022/07/1688 作者:佚名
导读: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8年1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8年1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一)删去第五条第四项。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四)将第九条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

(五)删去第十一条。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一项,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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