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将《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将第四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删去“公安”。
将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将第五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
删去第六十五条中的“提请原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负有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