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8章55条,内容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设立的主要制度如下:
(一)关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责任。一是加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日常维护义务,避免或者延缓房屋损毁,延长房屋使用寿命。《规定》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采取防护措施。二是推动危房治理,维护公共安全,细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危房治理义务。《规定》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危险房屋标志,及时采取解危措施;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应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提醒利害关系人;危险房屋不得出租,或作为经营场所。
(二)关于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白蚁防治单位管理模式。一是鉴于原《规定》有关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以及白蚁防治单位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的管理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规定》将上述内容予以删除。二是为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白蚁防治单位管理模式。《规定》简化了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以及白蚁防治单位的备案程序,将提交材料改为提交相关信息;并将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白蚁防治单位备案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同时,由于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技术性较强且关系公共安全的行业,应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有所要求,因此明确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应当至少具备一名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三是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报告进行抽查,发现失实鉴定报告的,与发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监管过程中增加抽检频次;同时对于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鉴定报告存在重大失实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三)关于推动危房治理的相关措施。一是加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房屋的管理。对于危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原《规定》缺乏相应约束措施。针对这个问题,《规定》明确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同时明确公众可通过房屋地址查询房屋安全等级。二是明确危险房屋治理经费的出处。危险房屋治理经费可依法依规从物业小区共用部位经营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住房公积金中列支。三是简化维修、加固抢险审批流程,扩大原址重建范围,推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积极履行安全责任。《规定》鼓励老旧房屋进行自我更新,促进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明确维修、加固抢险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的,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原址重建范围扩大为砖木结构房屋以及经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局部或者整幢危房。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