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构配件(包括建筑、结构和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上程项目等的设计,凡是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都应编制建筑标准设计。建筑标准设计一经批准颁发,就是具有技术立法性质的设计文件。各设计、生产、施工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凡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行设计。
(2)成套的建筑标准设计,必须由设计单位选用。如因条件限制确实需要进行局部修改时,则应由选用的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负修改的技术责任。
(3)非设计单位或个人,对现行的建筑标准设计不得擅自修改、凡擅自修改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建筑标准设计图纸的版权.原则上属各级建筑设计管理部门所有未经建筑标准设计批准机关和出版发行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翻印或复制,违者应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建筑标准设计有关问题的解释,由主管部门或指定编制单位负责。为有利于重复使用和防止浪费,凡已正式出版的建筑配件标准图纸,一律由施工单位购置。
(5)设计单位必须把积极推广建筑标准设计列入有关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并把采用建筑标准设计作为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编制适用本地区的建筑构配件产品目录以利于工业化生产和推广使用。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对建筑标准设计的推广采用进行监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