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建城字第112号
【发布日期】1996-03-05
【生效日期】1996-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1996年3月5日建城字第112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
随着城市燃气事业的迅速发展,安全生产、安全用气的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切实解决近年来城市燃气安全事故急剧上升的问题,去年(1995年)初我部以建城〔1995〕7号文发出《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和使用的紧急通知》,十月在桂林召开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地采取措施抓紧做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对此大多数省、市已按我部要求,部署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逐项落实安全措施。但是,应当看到这项工作的开展还不平衡,有的地区工作进展较慢,个别地区尚未认真贯彻桂林会议精神落实各项安全要求。去年(1995年)入冬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如青岛市因煤气泄漏中毒死亡7人、伤11人,扬州市居民楼发生煤气爆炸死亡19人,伤5人,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生产和使用,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检查贯彻桂林全国燃气安全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联合颁发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同时,各市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在劳动、公安等部门配合下进行城市燃气安全复查。要实行安全检查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相关单位和每个检查人员。要对户内燃气使用系统,使用期较长的管网,生产设施,各类调压站等部位进行重点复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进行整改,凡不执行整改意见并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城建监察队伍和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违章建筑或堆积物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对各种”钉子户“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成的永久性建筑占压燃气管线的,应严格检查管线的情况,并按期提出改线计划,由产权单位改迁,对推托不办的产权单位,若发生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工程时,不得批准在燃气设施附近建设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建(构)筑物。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燃气设施安全运营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同时建设单位应请煤气公司采取防范措施,并由煤气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四、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国家已颁布的设计、施工规范和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以及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督促各职能部门严格把关,对不遵守规定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五、各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燃气企业在市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埋设在道路或各种通道下的煤气管道,尤其对居住区内原来仅供人行通过而改为车行道或停车场的道路下的管线,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各城市市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煤气公司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燃气企业必须制订年度安全供气计划,及时进行生产设施,输配管网等的更新改造。配足检漏、抢险人员及设备;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尽可能帮助企业解决有关问题,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七、各燃气企业近期应对输配管网进行一次安全无泄漏的检查,尤其是对有可能造成燃气在地下空间内积聚的建(构)筑物更要进行全面检查,限期对地下空间采取消除泄漏,防止燃气积聚,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各市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做好这项工作。
八、各城市要在近期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城市居民进行煤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公布燃气报修、报警的电话、地址。
九、燃气企业要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培训,开展规范化服务,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
十、各地燃气供应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对事故及时上报当时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人员死亡的燃气事故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上报建设部。隐瞒事故不报者,建设部将通报批评。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城镇,并督促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今年(1996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地执行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