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预防和减少本市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活动,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及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突发紧急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后房屋应急检查及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响应突发紧急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后房屋应急检查及评估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做好自建房屋的日常检查,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紧急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后房屋应急检查工作。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 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日常检查;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检查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检查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六条 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地基基础、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楼梯等主体结构;
(二)非承重墙体、吊顶、门窗等围护系统。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成都市房屋共有部分日常检查记录表》,并建立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检查管理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每半年汇总房屋共有部分日常检查情况,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教育、卫生医疗、体育、文化、交通、商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定期检查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状况。
第九条 公共建筑定期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及围护系统等。
第十条 公共建筑定期检查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填写《成都市公共建筑定期检查表》,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报送公共建筑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检查工作,填写《成都市房屋应急检查表》,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应急检查发现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况,确需进一步评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力量对房屋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应急检查结果、评估意见收集、汇总,并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 成都市房屋共有部分日常检查记录表(略)
2. 成都市公共建筑定期检查表(略)
3. 成都市房屋应急检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