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材市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建材市场协会。英文名称: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Market Association,缩写:CBM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建材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建材生产经营、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协助政府完善行业管理,培育发展建材市场,引导支持建材市场创新发展,提高建材市场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建材流通现代化,充分发挥建材流通的重要作用,满足消费需求,服务建设领域,促进优质时尚、绿色环保、低碳节能建材产品销售、促进建材工业调整结构、优化供应链、延伸产业链、实现转型升级。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相关事务。反映会员单位诉求,维护企业行业合法权益;
(二)围绕行业与企业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建材市场、建材产品流通和建材供应链各环节,结合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服务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广泛开展经验交流,总结交流建材市场、建材生产经营企业在转型升级、经营管理和创新发展方面的经验,促进企业发展;
(四)加强横向联系和交流,协调行业内部及本行业与其它相关行业的关系,为企业行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五)切实抓好信息工作,组织建立信息网络,对信息进行全面搜集和系统整理,为建材市场提供经营管理和创新发展所需的信息;向建材生产企业反馈市场需求信息;对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信息;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和行业发展情况。推动行业加快融入“互联网 ”发展模式,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六)开展建材市场和建材流通企业的诚信建设工作,提高企业行业诚信水平;(七)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并组织贯彻实施,提高行业标准化水平,促进企业发展进步;
(八)支持建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建材商品交易展销活动,促成建材市场与建材生产企业的联系互动,为建材市场引进新产品和建材生产企业开辟新渠道创造条件;
(九)开展职业培训,通过组织举办业务培训班、进修班、研讨会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
(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通过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和组织出国考察等活动,为国内建材市场、建材流通、生产企业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合作提供服务;
(十一)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宣传职业道德,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公平、合法竞争秩序,督促企业进行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十二)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立协会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收集信息、交流经验、拓展渠道;
(十三)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和关系会员利益的工作;承办国家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理会员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由单位派出会员代表,代表由单位从领导班子中确定。代表有变动时,应由单位重新确定代表,并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单位应设兼职联络员,保持与本会的联系,研究有关问题和承担协会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建材市场行业及建材生产流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四)具备合法身份。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注册登记,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规约和协议;维护协会的团结,关心协会的工作,促进协会的发展;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并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单位会员出现破产、自行停业,转入其他行业,依法被撤销等情况,协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审查本会向政府提出的各种报告;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有关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业内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二)在建材市场行业和建材生产流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对会员单位和各机构的奖励,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2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