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管理和房改的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业和房改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测绘、确权、发证,管理房屋产权产籍档案并提供利用。
(三)负责全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和城镇异产比连房屋管理;审定拆迁协议,发布拆迁公告,裁决拆迁纠纷以及申请实施强制拆迁。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工作;办理各类房地产交易的过户手续;实施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房地产抵押租赁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和中介服务管理。
(五)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管理,督促有关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和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管理开发经营单位资质;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指导住宅小区试点,负责小区综合验收;组织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和省政府住宅“422”工程,指导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七)负责全市公有住房管理,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房屋修缮管理和物业管理。负责对全市自管房、自管居民住宅区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负责房屋年度统计。
(八)主管全市房改工作,审核区、县房改方案,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征缴率和租金改革规划,合同物价部门核实报批区、县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并监督执行。
(九)负责全市住房资金管理。
(十)指导全市房地产业协会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职业教育、专业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