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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二条 土地招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招标人不得少于三人,并应根据商业信誉和资金状况综合选择。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第十二条 土地招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招标人不得少于三人,并应根据商业信誉和资金状况综合选择。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范围有限制的,按规定办理。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拍卖公告对竞买人范围有限制的,按规定办理。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十五条 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前二十日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2、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3、报名地点、时间;

4、投标地点和截止日期:

5、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6、评标方法;

7、开标地点、时间;

8、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更改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应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拟招标地块的区位和面积确定。

(四)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并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1、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2、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辨认的;

4、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重复投标的。

对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及宣布标底。

投标人有权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七)招标人按公告的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定标时,招标人可选用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但采用下述第二项为中标条件的,应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后5日内对所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

1、在竟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2、根据竟投出价、支付出让金期限和方式及规划设计方案优选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发出书面通知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市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保证金。

(十)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六条 中标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定标结束后7日内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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